与一种广泛流行的误解相反,“立宪的爱国主义”的含义是:公民不只是在抽象的内容上,而且也要从自己的民族历史的具体背景出发学习宪法的原则。若要使基本法的道德内容在思想意识中扎根,单靠认知的途径还不够。对于严重的反人权罪行,全球范围内普遍感到义愤并加以道德上的谴责,这只能在很稀薄的程度上起到一个政治上立宪的世界社会中的公民的整合作用(如果有朝一日有这样的社会的话)。只有当正义的原则进入到文化的价值导向的厚实的网络中去的时候,国家公民间的团结才能产生出来。尽管这样的团结总是还须靠抽象的合法的方式联络。
三、当社会的纽带撕裂的时候
以上论证表明,民主立宪的国家的世俗性质决不在其本身的政治体制中包含着一种内在的弱点以致在认识的或动机的方面危及其自身的稳定。然而,这并不排除外在的原因。社会的现代化一旦在总体上失控出轨,很可能会使民主的纽带不堪维系团结的重负,民主的国家是依赖于这种团结而生存的,而这样的团结又是不能用法律来强迫的。这样,仿佛在我们面前就出现了一幅伯肯弗特所描述的图画:富裕的与和平的自由社会的公民演变为一个个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单子,他们把各自主体的权力只当做彼此瞄准对方的武器。国家公民的团结之破裂的种种迹象还在一个不受政治控制的世界经济和世界社会之运转的更大的背景中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