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加上另一个条件,要求痛苦与快乐不仅从某一个人而产生,而且从故意的行为以及特殊的意图与意向而产生。一个对我们偶然有伤害的人,并不一定就成为我们的敌人,然而,倘若所有人在不经意间对我们有所帮助,但我们也丝毫没有义务对他示以我们的感激之情。我们依照意向对行为进行判断,那些行为跟随着意向的善恶才成为爱或者恨的缘由。
然而,我们在此一定要作这样一个区分。倘若令人快乐或者痛苦的那种性质常常赖以存在于那个人及其性格之中,于是那种性质无论有无意向,都会引起爱或者恨,除此之外,需要意识和意图的参与,才可以将这些情感引起来。一个人要是由于不美丽或不聪明而让人不快乐,于是他就成为我们讨厌的对象,即便他根本没有以这些性质来得到我们憎恶的意向。然而倘若这种痛苦产生于一瞬间生死的行动,而并非产生于一种性质,那么,为了产生某种关系,并将一个人与这种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于是一种特殊的谋划与意图就产生了这种行为。仅凭那个人产生了这个行为,并以他为其直接缘由与主动者,那还是不行的。仅凭这种关系还太弱小、太不牢固,不能充分作为这些情感的基础。达不到情感与思想的程度的这种关系,既不是由那个人任意持久的性质而产生,也不是过后并不留下任何痕迹,而是一瞬间就消失了,就像根本没有发生过一样。反过来说,某些性质由一种意向来表明,在行为结束之后,那些性质依旧保留着,于是就将那个人与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推进了观念由此及彼的推移。每当想到他,我们就无法不想到这些性质,除非在那一方面,悔改与生活上的改变产生了一种变化,只有在那种情况下,其他人对他的情感也就有所改变了。所以,这就需有一种意向把爱或者恨刺激起来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