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为实行分类监管打下基础。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其中,应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动态调整监管方式。
十、强化行业自律
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在前面已经有所述及。其中,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可以说,行业自律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作为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要在全行业内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技术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
十一、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对这样一种代表未来“普惠金融”与“民主金融”发展方向的新产业,监管部门需要给其留有一定试错的空间,假如过早、过严的监管,可能会抑制其创新。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激励互联网金融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