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共物品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极其重要,因此政府如何经济、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应该根据公共物品的不同属性和特征,安排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给制度,从而使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实现平衡。出于对宪法、法律的遵从以及满足公民基本权利与公平分配的需要,政府必须提供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与利益的纯公共物品;在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可以通过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某些私营部门的经营技术方面的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各种不同性质的准公共物品,这样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都得到了实现和满足,而且能够降低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使得公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公共物品理论还认为,政府在提供准公共物品时,不仅仅扮演着义务提供者的角色,还可以作为一个中介人来满足人民的消费需求。例如,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在采取的一种普遍做法——高速公路的承包建设。作为准公共物品的高速公路,是应该由国家出面提供的,而国家把公路的建造权承包给私人,允许私人以一定年限的收费作为回报,一方面,这种做法解决了国家资金及公职人员办事效率问题;另一方面,也繁荣了筑路业的上下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