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时卖爵赎罪制度又有发展, “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规定: “令民人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爵),稍增至四千
石为五大夫(第九等爵),万二千石为大庶长(第十八等爵),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景帝时, “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及徒复作(一年刑),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
文景时期卖爵比惠帝时的发展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惠帝时卖爵以钱计,文帝时则以粟计。二是惠帝时卖爵级别共三十级,一级二千;文帝时期是按二十等爵制卖爵,从二等爵上造与九等爵五大夫,相差七级,每级平均差价级为四百八十四石余。从五大夫至十八等爵差九级,平均每级差价为八百八十八石多。可知文帝时卖爵是卖的级越高,差价也就越大。三是惠帝时仅能卖爵赎罪,文帝时发展为卖爵不仅可以赎罪,还可以免除摇役。四是景帝时除“复修卖爵令”,减其价外,还特别提到一年刑的称复作或罚作的刑徒可通过“输粟县官”除罪。这一点与惠帝、文帝时的卖爵赎罪也有差别。
武帝时的卖爵、卖官、赎罪。汉武帝时期随着内外兴作的增多,国家财政时常出现困难,而卖爵、卖官与赎罪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财政困难的应急措施而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