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营人夜来报事,谕令先报自己名队,然后说事,一例止於营外听令。
凡遇贼临近,不拘营内营外,违令者俱军法从重,决不轻贷而生。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捆打一百棍,游营示众。二十名以上,官同法;十名以上,哨长同法;三名以上,止於队长、伍长。
凡伏路之兵,即以各枝分扎地方所向之方为信地,每日辰时后,赴中军领令箭赴彼交替,日则辨验往来真伪,盘诘奸细,照前更换。遇有各衙门营寨公差人役欲赴本营者,夜则於内令一人陪送到营二十步外止住,先许陪来兵高说差人来历,守门人即与禀赴中军,听令进退。
凡夜传暗更筹箭,每队拨兵二名守木城,即传箭。迷失更箭者,上下挨查,得出,军法示众。
凡遇有警,肃静,各守信地,木城闭,听令发兵。如有喧言乱走者,军法重治。
凡更筹,遇日晦夜暗,行军宿野,必须定更则时,以知早晚缓急之备。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时,每一时有八刻二十分,每一刻六十分,共五百分为一时。依二十四气节为十二筹,以日出入为则。每筹长二尺四寸,上书各得本节日出入时刻分、昼夜长短之数。或不用筹,计珠二串,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个为数,紧慢行数七百四十余步,或数珠七百四十余个,程限该二里二十七步余为一刻;行数七千四百七十余个,程限二十里二百七十余步为十刻;昼夜该七万四千七百余步,程限二百零八里有余,是为百刻。每一时八刻二十分,该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数珠,即六千二百二十五个为一时,十二时约程限与百刻同。凡定更筹,昼方名长短不同,依十二时候节气,各以长短刻数随时分派,朝以日出,夜以日入,为始时定而更漏均,大同小异,可为警备矣。且如安营,一面一百八十八步,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若传筹五十次,共余五百余步,日将出矣。如冬至夜极长,夏至夜极短,二十四气皆有异同。馀各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