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彰显公共性: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的肯定
法律是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有机载体与直接依据,在《教师法》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我国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依然未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定表明,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将在既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基础上进一步彰显并深化。
(一)突出公共属性成为教师地位转变的亮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基本思路,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特殊法律地位的目的在于,整合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与公共属性,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与教师管理规范化的统一。可以说,对教师法律地位的探讨实际上始于提升并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良好愿望。这不仅是对实践中教师队伍建设困局的回应,也是对教师工作具有复杂性、示范性和科研创新性等特点的重视,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以往停留在学术探讨层面不同的是,此次通过作为政策载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对教师的重要地位予以强调,在以往的教师管理中并不多见。毋庸置疑,在我国《教师法》制定多年且教师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从政策层面予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教育责任如何体现、教育现代化如何实现;关系到如何保证教育的公平、公益与合理;关系到如何稳定中小学校的师资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还关系到教师能否完成作为新时代教育“梦之队”之“筑梦人”的神圣使命,以及如何培养高质量的师资队伍。